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富龙集团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富龙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从严、从细、从实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
第三条 遵循“五个到班组”“五个100%”原则:责任落实到班组、岗位培训到班组、安全员配置到班组、津贴发放到班组、班前警示教育到班组;持证上岗安全员培训率100%、重特大隐患的知晓率100%、安全生产设施应投必投率100%、事故隐患的排查覆盖率100%、事故隐患的整改率100%。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富龙集团及所属各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安委会),统一部署、监督各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工作。富龙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集团安委会主任。安委会成员由富龙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集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富龙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由富龙集团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工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规划与资产管理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条 集团安委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各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部署、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富龙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部署富龙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富龙集团总经理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化,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要求限期整改;
(四)对各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各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六)对各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定期演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八)保障富龙集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并监督、检查各公司的执行情况;
(九)定期将富龙集团及所属各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汇总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委会主任。要设立专门机构及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专(兼)职安全员必须配备到班组。
第九条 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集团安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部门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根据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并投入使用;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必须奖罚分明,并形成有效的奖励约束机制;
(六)每周组织检查本单位运行、施工、财务、信息、车辆、水电、库房等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务必做到全面、严格、细致,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实现安全隐患检查全覆盖;
(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制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销号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八)组织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各公司安委会主任必须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教育在岗职工全面熟知;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委会成员定期组织、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十)负责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工作;
(十一)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各公司的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富龙集团要与所属各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制定一职一责,一岗一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与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党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董事会每季度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总经理办公会每月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各公司经营层每周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班组每天召开安全生产班前警示例会。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富龙集团董事长每半年对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经理每月对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将列入富龙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巡查员派出制度。富龙集团向各公司派出安全巡查员,安全巡查员要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各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在各公司办公。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富龙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每周将巡查情况书面汇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查实施,将集团安委会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跟踪并督促整改单位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制度。安全考核采取年末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末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将作为富龙集团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年终绩效挂钩,年度考核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四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各公司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